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3187号
原告:安徽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单桥镇和谐路(镇政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NTJUD9J。
法定代表人:齐俊鹏。
被告:临泉县铸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东街道办事处文王社区顺河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T3GTA3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临泉县梁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东街道办事处光明北路中梁壹号院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RKAE78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铸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泉县梁安置业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临泉县铸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泉县梁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