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飞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飞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浩景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民初4418号
原告:东营飞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淮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光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浩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金融街****楼**iv>
法定代表人:尚琳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秀燕,女,山东浩景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东营飞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浩景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营飞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飞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飞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2元,减半收取计1896元,由原告东营飞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飞虎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栗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