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锦锐商砼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522民初104号
邢台锦锐商砼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邢台锦锐商砼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锦锐商砼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66元,由原告邢台锦锐商砼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东亮
书记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