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8执复33号
复议申请人承德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2执异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关于复议申请人的第一条理由,即:“……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承德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交已施工部分的施工资料和工程图纸,并配合复议申请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开具已付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如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复议申请人可依据生效的(2020)冀民终252号民事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关于复议申请人的第二、三条理由,该两条理由与(2020)冀民终252号民事判决无关。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承德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冀民终252号民事判决,主文:一、维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8民初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承德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金牛山庄2#、3#楼《协议》、5#楼《协议》及《补充协议》】、第三项【被告(反诉原告)承德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00万元】;撤销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二、承德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237757.16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14237757.16元工程欠款范围内对其施工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承德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交已施工部分的施工材料和工程图纸,并配合正昊公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开具已付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五、驳回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承德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复议申请人承德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2执异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军生 审 判 员 裴赤博 审 判 员 王建刚
法官助理 胡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