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560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被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大街19号**苏园19-2-2203。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晓阳合众(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海兴县海政路北兴融街西。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暂时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