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烽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线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竹溪县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324民初598号
原告:湖北中线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浙江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8547171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系湖北中线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职工,驻竹溪人福药业车间施工劳务承包负责人。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执行标的额等。
被告:**,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现居住在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竹溪县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幸福东一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76743452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系竹溪县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溪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湖北中线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竹溪县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中线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线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宣判前以未能充分、及时向本院提供与本案有关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线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6.00元,减半收取计1308.00元,由原告湖北中线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