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汉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京汉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华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81执恢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京汉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汽配城富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5702012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华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迎宾路**1-101社会信用代码:9042038131640024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京汉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华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790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8)鄂0381执1010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北华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下室发电机房一台东风康明斯JHDK-150GF型号柴油机发动机组。后经本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为63856元,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鄂0381执恢34号执行裁定,裁定以保留价63856元拍卖上述财产,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湖北京汉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以上述保留价接受上述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湖北华禾贸易有限公司地下室发电机房一台东风康明斯JHDK-150GF型号柴油机发动机组作价6385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湖北京汉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抵偿本案债务63856元。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湖北京汉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本案所适用的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