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汉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京汉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鄂0323执144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京汉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20)鄂032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556069108030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易淑明
书记员  龚焰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