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鄂0323执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京汉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32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京汉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556069108030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50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智禄
书记员 姚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