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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指间匠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9870号 原告:***,女,199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指间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38号1号楼B座3层1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D座2101室。 法定代表人:方业昌,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指间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间匠公司)、**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指间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指间匠公司、**公司支付我劳务报酬费3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资金占用损失暂计2667.33元(从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指间匠公司、**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曾在**公司任职兼职讲师,经**公司一名员工介绍到该公司电竞部门授课,之后我才得知**公司的电竞部门由**公司持股的指间匠公司负责。指间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为***,监事为**。我与**对接后,双方通过微信确定课时费打包一共三万元。我按照约定2019年12月16日至26日期间作为新媒体课程的讲师授课,课程已经结束,指间匠公司和**公司并未提出异议,还在指间匠公司运营的**电竞微信公众号上进行了**。但此后我多次与**和***沟通要求支付劳务费,均被各种理由拖延,故我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公司辩称,不同意***的全部诉讼请求。一、本案纠纷与我公司无关。***并非我公司正式的兼职老师,也没有在我公司兼职过;我方核查过我公司兼职教师的合同,没有***,我公司也没有向***支付过报酬。经我公司核实我公司并未有人介绍***到指间匠公司授课,即使存在***所述的介绍,也是个人所为,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是课程的举办方,也没有指派任何员工参与本案纠纷课程的招生、收费、授课和运营等过程,本案纠纷与授课教师报酬支付均与我公司无关。二、我公司是指间匠公司的小股东,与指间匠公司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双方仅有投资合作关系,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指间匠公司也不是我公司的电竞部门。**电竞的公众号运营主体是指间匠公司,只是基于合作使用**公司的商标,***和**并非我公司员工,其商业行为或个人行为均与我公司无关。综上,我公司不同意***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 指间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可查明,***陈述其与指间匠公司监事**沟通后,于2019年12月16日至26日期间作为兼职讲师在指间匠公司举办的电竞教育班第三期培训中讲授新媒体课程,其与**口头约定劳务费总计三万元,课程已经结束。授课结束后,***曾与**、指间匠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通过微信沟通索要劳务费,并提交了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显示,**、***对***主张的劳务费数额均无异议。 ***主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为指间匠公司使用**公司的商标,**公司授权了,且***一直以为指间匠公司为**公司的一个部门;**公司予以否认,主张其与指间匠公司均是独立法人,双方仅为合作关系,其并未参与本案所涉培训的任何内容,其就本案劳务未授权指间匠公司或***、**与***建立劳务关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指间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 本院认为,通过***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指间匠公司建立劳务关系,劳务费用为3万元,因此,***要求指间匠公司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因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提交的证据中亦未能显示双方就未按时支付劳务费的违约责任达成一致,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要求**公司支付劳务费及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诉讼中,指间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指间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劳务费30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已预交),由北京指间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616.68元(***已预交),由***负担50.68元,已交纳;由北京指间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