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1492号
原告:上海盟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1幢9层A052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开课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40号楼二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方业昌。
被告:**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D座2101室。
负责人:方业昌。
原告上海盟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开课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上海盟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盟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 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