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名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王时需与湖南名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11民初107号
原告:***,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名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名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宏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