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名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名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辖终8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名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17号兴威新嘉园2810室。
法定代表人:朱志刚,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晟华寰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博爱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名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正电建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晟华寰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华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民初6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名正电建公司与***、晟华建设公司之间未订立书面的劳务协议,***与晟华建设公司也从未聘请名正电建公司进行施工,名正电建公司与***、晟华建设公司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合同关系。名正电建公司所称的“黄桥线主干线改造项目”是业主方直接找的名正电建公司进行施工。案涉欠条也是***替业主方出具,用于证明名正电建公司在业主方施工的工程量,不能证明名正电建公司与***及晟华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民初600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名正电建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起诉证据材料,名正电建公司诉称:晟华建设公司承接了国网长沙县供电公司安沙社区村网改造工程,***系晟华建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晟华建设公司后聘请名正电建公司劳务队进行了部分劳务施工,并由***向名正电建公司出具了劳务费欠条。名正电建公司据此提起本案诉讼,诉请要求***向其支付施工劳务费用,并要求晟华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名正电建公司诉请主张的是涉案建设工程的劳务施工部分款项,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县,故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关于名正电建公司与***、晟华建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应在本案的实体审理阶段予以查明和认定,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综上,原审裁定虽适用法律有误,但处理结果正确,故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坤
审 判 员  王力夫
审 判 员  赵佳玮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卓
书 记 员  李 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