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佳木斯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804民初484号
原告:***,女,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市东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前进区港务社区金港湾小区一期16(Q)号楼110#0单元1层120室。
法定代表人:芦楠楠,该公司经理。
***与***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