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知民初4号
原告:浙江索尔园林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水墩北路1号楼蓝创园8号楼4楼45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55150547L。
法定代表人:方苏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园林绿化养护事务中心,住所地台州市市政府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10000039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嘉兴泰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经济开发区真圣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60957724H。
法定代表人:***家。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索尔园林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园林绿化养护事务中心、嘉兴泰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索尔园林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索尔园林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索尔园林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浙江索尔园林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索尔园林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李程
审判员徐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