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482民初2515号之一
原告嘉兴泰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浙江天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2020年8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泰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55元,减半收取57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420元,合计诉讼费10198元,由原告嘉兴泰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秀慧
书记员 冯春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