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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1016号
原告:嘉兴泰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经济开发区真圣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张洋卉家。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新、李伯亮,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浙江天艺生态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长水街道府南社区一期中心会所11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泰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艺生态休闲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嘉兴泰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泰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泰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71元,减半收取5335.5元,由原告嘉兴泰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海力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蒋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