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泰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泰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诗匠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02民初2228号 原告:嘉兴泰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新丰镇乍王公路北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60957724H。 法定代表人:***家。 被告:上海诗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泰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诗匠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泰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9元、公告费230元,由原告嘉兴泰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PAGE\*ArabicDash?-2-? ?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