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碧建设有限公司

579南通金碧建设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中兴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91民初579号
原告:南通金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3号(ZS)3818室。
法定代表人:马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中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通开发区富民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高佳妮,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金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碧公司)与被告南通市中兴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兴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佳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5282.81元并退还履约保证金26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要求另案主张。
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将“五里港东、南文化墙及雕塑装饰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对承包价及具体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此后原告按约在2017年6月完成施工任务,但被告实际使用后拒不办理竣工验收及审计手续,导致原告被实际施工人诉讼,产生一系列损失,故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求。
被告中兴街道办事处辩称:请求驳回原告起诉。根据原、被告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原告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后付至合同价85%,工程竣工满一年并完成审计后,付至审计价的95%,因原告层层转包,导致资料丢失,无法审计,并且原告未开发票,不符合付款条件。
原告金碧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施工合同、两份民事判决书、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根据原、被告陈述及质证的证据,对于以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2016年8月10日,中兴街道办事处(发包人)与金碧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内容,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开工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竣工时间为2016年11月5日,施工总工期45日历天。合同价款为538207.01元,竣工结算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须充分考虑到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施工机械进(退)场费。工程量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发包人承担,价格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关于付款周期双方约定签订施工合同,进场后支付合同价的20%;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付至合同价的85%;竣工满一年,并完成审计后,付至审计价的95%;工程竣工满二年,支付审计结算价的余款,含质量保修金(5%),无质量问题的无息返还。承包单位申请付款的程序应符合发包人的财务规定,并出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每次支付工程款均需通过开发区财政局审核通过。
另查明,2017年6月22日,五里港围墙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目前中兴街道办事处已给付金碧公司工程款422924.2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约施工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故被告应依约支付工程款。关于工程款的数额,原、被告的合同约定为538207.01元,现被告已支付422924.2元,故还需给付115282.81元。关于被告主张剩余工程款无法审计导致无法付款,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满两年支付全部工程款,现案涉工程于2017年6月22日竣工验收合格,中兴街道办事处应于2019年6月23日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还应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通市中兴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金碧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15282.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1572元,由原告南通金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72元,被告南通市中兴街道办事处负担1300元(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4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顾纾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