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13433号
原告:***,男,***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
被告:宁波东钱湖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为民诉被告宁波东钱湖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为民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为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为民负担。
审判员XX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俞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