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经开执字第0009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水产科学研究院(原吉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兴市诚泰建筑安装工程队,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马甸镇。
法定代表人成国庆,该队经理。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水产科学研究院与泰兴市诚泰建筑安装工程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4年10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前给付50000.00元,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263000.00元,如逾期未付按原调解书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