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6执8111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迪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1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高客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空港经济区航空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迪冷暖设备工程??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高客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2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生效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826544元及相关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056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高客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迪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迪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1826544元及相关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迪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
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269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罗东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