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和之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2执534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和之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和之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陕0112民初6037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