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咸阳金久信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258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258号
申请人:咸阳金久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陕西省礼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曲晓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咸阳金久信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2)陕0102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行(账号:XXXXXXX********)、在浦发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存款共计15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行(账号:XXXXXXX********)、在浦发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存款共计156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