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649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曲晓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80000元,违约金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560元,本案执行费159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据此,申请执行人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02执649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吴利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 沛
书 记 员 雷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