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财保81号
申请人:咸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陕西省礼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曲晓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咸阳***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存款共计156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在人民币156万元责任限额内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存款共计156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咸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胜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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