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财保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咸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陕西省礼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曲晓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咸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陕0102财保8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在浦发银行存款共计156万元。2022年6月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咸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咸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存款共计156万元的保全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胜地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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