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万安燃气有限公司

扬州万安燃气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执恢1050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万安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执行人:淮安天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扬州万安燃气有限公司与***、淮安天源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12民初2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淮安天源燃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扬州万安燃气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万元;二、如两被告按照上述约定还款,原告扬州万安燃气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两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还款,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剩余全部未还本金,并加收利息(自2016年4月26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已付款项按照先抵利息后抵本金);四、案件受理费18499元,减半收取9249.5元,由被告***、淮安天源燃气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2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恢复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申报财产,但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明,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室(面积259.31平方米,设有两轮抵押权,抵押金额共230万元)、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11号10幢7室(面积33.69平方米,设有一轮抵押权,抵押金额10万元)的不动产,查封期限截止至2024年11月9日,因本院系轮候查封,故暂无处置权;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额度冻结,冻结期限截止至2024年4月12日。请申请执行人于查封到期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封上述财产,以防查封过期,逾期未申请续封,将承担财产查封解除的法律后果。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淮安天源燃气有限公司40%的股权份额,冻结期限截止至2026年4月7日,请申请执行人于查封到期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封上述财产,以防查封过期,逾期未申请续封,将承担财产查封解除的法律后果。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812民初2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薛 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勉 书 记 员  朱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