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481执2419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万安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322853636,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溧阳市中润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83750945A,住所地溧阳市社渚镇周城集镇建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万安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市中润石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186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租赁物“60立撬装站”。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租赁物“60立撬装站”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