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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中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24民初3322号
原告:***,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
被告:浙江中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55938355J),住所地: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