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24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55938355J),住所地新昌县双彩乡新市场下街头。
法定代表人:杨锵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汤建军,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昌县烟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693618312E),住所地新昌县回山镇高湾村九龙路**。
法定代表人:杨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在法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新昌县烟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按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履行了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新昌县烟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本人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且当事人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24民初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立
审判员 陈永华
审判员 潘志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