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392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壬戌,北京观***(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1825号1幢250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好。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 被告: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双彩乡新市场下街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本案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推进开庭审理,为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本案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 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