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4执保1052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星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川0114执保105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了冻结。现申请人成都星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以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星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