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72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林,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二: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12F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2022年6月8日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岭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