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

全椒县永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3219号之一
申请人:全椒县永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守余,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负责人:何为全,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先荣,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全椒县永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全椒县永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