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

全椒县永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321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全椒县永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守余,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负责人:何为全,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先荣,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全椒县永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皖1124民初3219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被申请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账号34×××99-1)的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已经足额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账号34×××99-1)以外的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账户及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唐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