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全椒苗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1820号之三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对原告全椒苗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皖1124民初182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皖1124民初182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508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全椒苗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511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全椒苗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婵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汤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