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18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全椒苗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站前路688号意大利商贸城3幢3-C-2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UX08K2F。
法定代表人:仰宗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迎春,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刘渡镇木材市场服务部10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MUBEE8N。
法定代表人:吕先荣。
被申请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开区纬三路青年城大卖场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U9G019X。
负责人:何为全。
被申请人:***,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全椒苗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皖1124民初182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全椒苗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银行存款66万元的冻结或者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全椒苗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婵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汤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