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

滁州市至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滁州市仁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4民初383号
申请人:滁州市至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襄水东路178号汪塘小区11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滁州市仁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港口路祥瑞嘉园2幢B18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刘渡镇木材市场服务部102、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开区纬三路青年城大卖场405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滁州市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滁州市仁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滁州市至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滁州市仁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滁州市至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至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仁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冻结财产总和为52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