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4民初383号之一
原告:滁州市至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襄水东路178号汪塘小区11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仁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港口路祥瑞嘉园2幢B18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刘渡镇木材市场服务部102、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安徽宸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开区纬三路青年城大卖场405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根胞弟),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滁州市至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市仁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滁州市至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至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120元,均由原告滁州市至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