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4民初38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至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襄水东路178号汪塘小区11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滁州市仁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港口路祥瑞嘉园2幢B18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刘渡镇木材市场服务部102、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开区纬三路青年城大卖场405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至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市仁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皖1124民初38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滁州市仁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2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滁州市至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至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滁州市仁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2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