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

全椒县科达机械有限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4财保14号
申请人:全椒县科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杨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9642339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青年城大卖场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U9G019X。
负责人:何为全。
被申请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刘渡镇木材市场服务部10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40225MA2MUBEE8N。
法定代表人:吕先荣。
申请人全椒县科达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0672.37元(财产线索:1、开户名: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账号:1857××××2233,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营业部;2、开户名: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账号:3405××××999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金塔路分理处),并提供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全椒县科达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70672.37元(财产线索:1、开户名: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账号:1857××××2233,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营业部;2、开户名: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账号:3405××××999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金塔路分理处)。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全椒县科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陆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