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3950号

原告: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刘渡镇木材市场服务部10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MUBEE8N。

法定代表人:吕先荣,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帮银,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益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