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124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浩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负责人:***。
被执行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皖11民终29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3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