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集团有限公司

安顺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81执保100号之一
申请人:安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05896933,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东环**。
法定代表人:邵良
被申请人:王本行,男,1956年4月22日生,汉族,枣庄市人,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4月5日生,汉族,枣庄市人,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被申请人:王万防,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枣庄市人,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被申请人:郭成爱,女,1969年6月1日生,汉族,枣庄市人,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被申请人:王万磊,男,1981年1月5日生,汉族,枣庄市人,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被申请人:山东长乐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061710980,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新城西安路西侧。
被申请人:山东长乐集团民生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新城西安路西侧。
被申请人:枣庄市海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郯薛公路西侧民营经济园区****。
申请人安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本行、**、王万防、郭成爱、王万磊、山东长乐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长乐集团民生燃气有限公司、枣庄市海乐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本行、**、王万防、郭成爱、王万磊、山东长乐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长乐集团民生燃气有限公司、枣庄市海乐燃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950万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溧阳市安顺燃气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溧阳市南渡镇永安路388号2幢的房屋及车牌号为苏D×××**、苏D×××**小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本行、**、王万防、郭成爱、王万磊、山东长乐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长乐集团民生燃气有限公司、枣庄市海乐燃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95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溧阳市安顺燃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溧阳市南渡镇永安路388号2幢的房屋。
三、查封担保人溧阳市安顺燃气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小轿车。
四、查封担保人溧阳市安顺燃气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小轿车。
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