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集团有限公司

歙县菲诺燃气有限公司与安顺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021民初2639号
原告:歙县菲诺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7586568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立峰,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05896933(1/9)。
法定代表人:邵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震超,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歙县安顺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325466239M(1-1)。
法定代表人:邵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波,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歙县菲诺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歙县安顺燃气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歙县菲诺燃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歙县菲诺燃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歙县菲诺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歙县菲诺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