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民初3230号
原告:上海豪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徐太平村。
主要负责人:孟宪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雅文,临沂河东元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奥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建,经理。
被告:***,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君,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力,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豪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与被告奥德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豪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豪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豪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66元,减半收取计4883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上海豪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梦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