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2民初517号
原告:山东硕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厂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065709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奥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6989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硕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奥德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硕丰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硕丰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硕丰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6元,保全费1170元,由山东硕丰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