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民初5319号
原告:刘朝煜,男,201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理人:***(原告之父),男,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政务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奥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刘朝煜与被告临沂市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奥德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刘朝煜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朝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朝煜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计136元,由原告刘朝煜负担。
审判员 沈 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