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伊诺生化有限公司

山东大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河北伊诺生化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88号 申请人:山东大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东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伊诺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新无公路南侧8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大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伊诺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伊诺生化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542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伊诺生化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542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67元,由申请人山东大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 楠